深宝龙办[2008]88号
关于印发龙华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补充规定的通知
街道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龙华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华街道办事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通知
抄 送: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执法队队长、调研员
龙华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
(印40份)
龙华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街道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对《龙华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街道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作为街道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采购业务。
第二条 街道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基金及事业收入等。
第三条 街道直属以外的单位,以自筹资金支付,需由街道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需出具《委托采购函》和填写《龙华街道政府采购申请表》,并提供采购资金到位证明资料,报街道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受理。街道采购机构只负责代理采购业务,其他事项如:采购项目确认与验收,合同签订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等由委托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街道政府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条 街道办政府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货物和二十万元以上的服务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须注明原因,报街道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街道分中心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列入区协议采购的通用物品的采购,须通过宝安政府采购网直接采用网上协议采购的方式进行。其他不列入区协议采购范围且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项目,经街道采购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自行采购。
第八条 街道政府采购机构应严格审核采购条件,对无资金来源的项目、或在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或小汽车采购项目无定编证明、非定编管理类汽车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采用公开招标、协议采购以外方式采购无批准文件的,应拒绝受理。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的,街道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条 街道审计部门依法对街道的政府采购进行审计,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街道监察部门依法对街道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