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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办〔2009〕82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绿色建筑试点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绿色建筑试点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宝安区绿色建筑试点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按照《宝安区推行绿色建筑试点工作方案》(深宝府办〔2007〕143号)的要求,我区首批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已经正式启动。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全面推行绿色建筑试点工程,试点工程的补贴经费从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解决。根据《宝安区循环经济“一十百千万”试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府办〔2007〕78号),在循环经济试点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绿色建筑试点工作。特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一、资金的使用分为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分别为750万元和250万元,分别占总资金的75%和25%。 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宝安区绿色建筑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的建设。 (一)列入“试点工程”的5个住宅小区项目: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补贴250万元,平均每个项目补贴50万元。 (二)列入“试点工程”的5个学校项目:重点推广屋顶绿化、墙面绿化、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技术,补贴250万元,平均每个项目补贴50万元。 (三)列入“试点工程”的2个医院项目:重点推广废物回收、分户记冷、废热回收、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技术,补贴100万元,平均每个项目补贴50万元。 (四)列入“试点工程”的2个企业项目:重点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废料回收利用、中水回收利用等技术,补贴100万元,平均每个项目补贴50万元。 (五)列入“试点工程”的1个旧城、旧社区改造项目:补贴50万元,平均每个项目补贴50万元。 三、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一)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后给予补贴资金总额的20%。 (二)试点项目通过阶段评审后给予补贴资金总额的50%。 (三)试点项目完成考核验收后给予补贴资金总额的30%。 四、奖励资金方式 (一)2011年对推广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效果好、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进行表彰奖励,评选3个优秀试点项目:奖励90万元,平均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 (二)被评为市级或市级以上绿色建筑试点项目的:每个项目20万元,共预留160万元作为此项奖励资金。 五、专项资金的补贴、奖励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申请的项目单位,可向区建设局提交申请,填写《宝安区绿色建筑试点工程专项资金申请书》并提交申请书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区建设局会同区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和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由区建设局和申请单位签订协议,区财政局根据协议分期拨付补贴资金。 (四)项目实施结束,由申请单位向区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区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区建设局组织区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和专家评审小组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评优,对于优秀试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区建设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六、资金使用说明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一经发现,由区建设局视实际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拨付经费;出现违反程序、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和验收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由区建设局追回全部拨付经费,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由区建设局追回所拨经费,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项目因故被撤销或有正当理由经区建设局同意不执行计划项目的,试点单位应将全部或剩余补贴资金及时退回区财政局。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程 资金 计划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9日印发 (印160份) |